(2016)赣073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温庭棋、温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庭棋,温栋伟,温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4号申请执行人:温庭棋,男,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叶敬东,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3607201010527110。被执行人:温栋伟,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小平,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温庭棋与被执行人温栋伟、温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庭棋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4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温栋伟、温小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