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0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飞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宇辉长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01执55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飞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宇辉长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宇辉长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飞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4554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宇辉长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627.16元。本院认为,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飞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83.16元已从执行标的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