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鲁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鲁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鲁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鲁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