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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唯动图文工作室与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唯动图文工作室,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2524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唯动图文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荷三路85号。经营者:钱伟栋,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唯动图文工作室与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柯城唯动图文工作室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唯动图文工作室撤诉。案件受理费3601元,减半收取1801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诉讼费用3171元,由原告���州市柯城唯动图文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梁 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益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