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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启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30刑初62—1号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陈启飞,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安徽省怀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4日以广检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启飞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启飞因交通案件导致其颈椎体骨折、颈髓损伤,需要时间治疗,无法出庭,故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待其病情稳定后再接受法律制裁。经审查,被告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邱建军审判员  唐丽华审判员  廖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