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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监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薛涛涛与李文中、谢东霞追偿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涛涛,李文中,谢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111号申请执行人薛涛涛,男,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办事处芙蓉巷*号。身份证号:4108831983********。被执行人李文中,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孟州市会场办事处西韩愈大街北侧芙蓉巷*号楼*单元*层*户。身份证号:4108261976********。被执行人谢东霞,女,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8261977********。薛涛涛申请执行李文中、谢东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豫0883民初38号民事判决由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温县人��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孟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