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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莉与被执行人董玉新、黎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莉,董玉新,黎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莉,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5196209125001,汉族,个体,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梅江东街16号3-5-2。被执行人董玉新,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辽中县老达房乡魏家二组。被执行人黎玉珍,女,46岁,个体,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北环路21号1-4-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莉与被执行人董玉新、黎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