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蜂钢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蜂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198号罪犯杨蜂钢,男,生于1982年01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2)朝天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蜂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满日期:2017年05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9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00分。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蜂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蜂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