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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5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陆世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世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683号罪犯陆世顺,现在广西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昆刑三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世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昆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世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昆刑执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世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世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46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世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陆世顺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陆世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89.5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陆世顺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世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世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5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