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民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新力量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民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门新力量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民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新田转角冲北太平渠路东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郭宗海。被执行人:江门新力量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华日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68685560-0。法定代表人:陈显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民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新力量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Ο一六年七月十一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以江门新力量摩托车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于二Ο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拍卖被执行人江门新力量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的摩托车一批及摩托车零配件一批[详见开德评报字(2016)第04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后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二Ο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作价9692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无锡润扬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陈丽琼、佛山市南海立亚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罗村兴盛五金电器厂、江门市蓬江区钰恒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高创塑料五金厂、瑞安市天翔车业部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西联金永业五金制品厂、李毅清、江门市新会区威腾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江门腾晖橡胶有限公司、江门市汇雅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赤坎镇立胜五金摩托车配件厂、佛山市南海区金沙新安兴业五金厂、佛山市顺德区路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潮安县彩塘华恒不锈钢制品厂,由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为被执行人垫付本案评估费、执行费、场地使用费共209276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抵偿债权50084.27元。此外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7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