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焦文杰与焦改成、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文杰,焦改成,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548号原告:焦文杰,男,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青明。被告:焦改成,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复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焦文杰与被告焦改成、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计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0日由被告焦改成带领原告在郑州市上街区丹江社区A3地块1#、2#、5#楼的主体施工干钢筋活,该工程已于2015年9月份完工并交验,此工程由江苏龙海建工集团公司郑州分公司总承包,工程结束后,至今未能结清工资。本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于庭审中无法详细陈述其工资方式,对其应得工资前后陈述不一致,而仅依据被告焦改成出具的欠条数额主张权利,且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提出了相应的反驳,故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没有具体明确的理由,本院无法支持,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焦文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沛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