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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孙在友、刘经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在友,刘经一,朱宪法,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孙在友。被执行人刘经一。被执行人朱宪法。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43号东塔20层。负责人:黄佳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包头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鹏利,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在友与刘经一、朱宪法、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南民初字第40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0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