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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与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鸿、吴绵超、余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鸿,吴绵超,余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北路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904920360U。负责人:张春芬,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月亮街天强商业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91796-1。法定代表人:梁鸿,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月亮街天强商业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5821537-7。法定代表人:梁鸿,经理。被执行人梁鸿,男,生于1971年7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吴绵超,男,生于1959年4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余启华,女,生于1961年1月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鸿、吴绵超、余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川0522执84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榕山镇建筑面积为4710.04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及位于合江县榕山镇建筑面积为1244.61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榕山镇建筑面积为4710.04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及位于合江县榕山镇建筑面积为1244.61平方米的营业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