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夏长永与张正荣、蒋丹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长永,张正荣,蒋丹萍,王坚,张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315号原告:夏长永。被告:张正荣。被告:蒋丹萍。被告:王坚。被告:张星海。原告夏长永与被告张正荣、蒋丹萍、王坚、张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张正荣、蒋丹萍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王坚、张星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正荣和蒋丹萍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8日,被告张正荣由被告王坚、张星海担保,向原告夏长永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荣、蒋丹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夏长永借款50000元及自2014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坚、张星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3元,由被告张正荣、蒋丹萍、王坚、张星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5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干军辉人民陪审员 蔡一斐人民陪审员 刘德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