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赛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盛晓勇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鼎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晓勇,呼和浩特市鼎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盛晓勇,男。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鼎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平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 荣 丰代理审判员 : 云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尔 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