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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施达平施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达平施某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刑初459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达平施某平,男,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阳江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阳东区,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0年4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到案,同日被依法逮捕。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达平施某平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达平施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施达平施某平与张某家浪(已判决)商议决定,两人共同合伙收受他人赌球投注,其中施达平施某平占四成份额,张某家浪占六平份额。张某家浪负责具体收受赌球的相关工作,并以每月1000元的工资雇请曾某昭印、徐某麦福、郑某家强、谭某发华(均已判刑)作为收受赌球的工作人员。张某家浪等人分别在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富华小区人28号和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牌楼附近一棚屋收受许某世南、黄某彦辉、阿元、阳西河(后三人均在逃,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张某家浪把没有把握的赌球单转投给另一收受赌球投注单的庄家冯某理健(已判决),张某家浪按1.27%的比例收取提成。从开始收受赌球单至被抓获前,施达平施某平、张某家浪共收受赌球投注总额达90多万元。2016年8月9日,施达平施某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查明,缴获被告人施达平施某平的现金人民币13340元及退出的现金212000元已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施达平施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许世南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施达平施某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达平施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9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达平施某平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且退出赃款212000元,可从轻处罚。根据被���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达平施某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的26日已扣减,即从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施达平施某平的作案工具电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姚 水 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玥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