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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嘉怡与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徐美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嘉怡,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徐美田,袁春帅,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航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张嘉怡。被执行人: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春帅,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美田。被执行人:袁春帅。被执行人: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柏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航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林,董事长。王雪颖与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徐美田、袁春帅、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航钛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708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徐美田、袁春帅、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航钛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颖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雪颖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