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25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惠银棉麻有限公司与曹军、张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惠银棉麻有限公司,曹军,张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530-3号原告山东高密惠银棉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勤。被告曹军。被告张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高密惠银棉麻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军、张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鲁0785民初25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被告曹军名下的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房屋一栋、被告张青名下的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房屋一栋、被告张青名下的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屋一栋。现原告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上述三栋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被告曹军名下的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告张青名下的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告张青名下的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