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25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惠银棉麻有限公司与曹军、张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惠银棉麻有限公司,曹军,张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530-3号原告山东高密惠银棉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勤。被告曹军。被告张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高密惠银棉麻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军、张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鲁0785民初25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被告曹军名下的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房屋一栋、被告张青名下的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房屋一栋、被告张青名下的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屋一栋。现原告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上述三栋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被告曹军名下的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告张青名下的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告张青名下的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