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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付海,曹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杨付海,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曹克仁,男,地址封丘县,杨付海与曹克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克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付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存款,无房产,并常年外出,家庭困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克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付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克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付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