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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金福与张传磊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福,张传磊,刘秀珍,万保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174号原告:张金福,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传磊,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秀珍,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万保华,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金福与被告张传磊、刘秀珍、万保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扬军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人民陪审员  牛晋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