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金福与张传磊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福,张传磊,刘秀珍,万保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174号原告:张金福,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传磊,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秀珍,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万保华,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金福与被告张传磊、刘秀珍、万保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扬军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人民陪审员 牛晋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