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李江与郑州市鹏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郑州市鹏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157号申请执行人李江,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鹏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李江申请执行郑州市鹏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市鹏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鹏羲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