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文飞与尚义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飞,尚义县自来水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5民初170号原告张文飞。委托代理人禇朝利。被告尚义县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忻加武,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委托代理人胡俊,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飞与被告尚义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水管管道三次断裂,造成原告位于南壕堑镇安宁街二城门北巷56号三大三小房屋倒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但至今没有解决,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自来水水管断裂跑水造成的房屋损失1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受损房屋已经处理,起诉赔偿与法无据。2011年5月27日被告已经请示县政府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大房价格23465元、小房价格4104元、房屋及院落土地价格35274元。被告提出处理方案:一是按鉴定价格赔偿;二是因房屋简易且地下有很深的战备防空洞,不宜居住,建议政府按一定价格统一收回。补偿款现已到位,原告拒不领取,原告以同一损害后果起诉要求赔偿与法无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整体拆迁。经审理查明,2011年前被告位于防空洞的主管道冻裂跑水,之后雨水灌入防空洞致原告房屋受损、倒塌。该房屋被损坏后,经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正房房屋承重墙体多处裂缝,房屋整体损坏较为严重,已构成危房,建议拆除重建。南房室内地面、墙体裂缝、屋面需要维修。经张家口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房屋损失价值66114元,原告支出司法鉴定费7000元和评估费4500元,共计77614元。原告主张支出两次鉴定交通费600元。本院认为,公民个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主管道跑水致原告房屋受损,需要拆除重建正房、维修南房,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受损房屋拆除重建、维修费用共计66114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义县自来水公司赔偿原告张文飞受损房屋拆除重建、维修费用66114元;二、司法鉴定费7000元、评估费4500元、交通费200元,计117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一、二项费用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尚义县自来水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奋恩审 判 员 杨继城人民陪审员 冀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艳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