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罗春福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福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2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春福,男,1972年6月16��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东莞市大朗镇长盛北路29号好邻居百货店经营者,住固始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春福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春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罗春福在东莞市大朗镇长盛北路29号经营好邻居百货店。经营期间,罗春福在无进货单据且不清楚来源的情况下,在好邻居��货店内销售药品“德国黑金刚”、“一炮到天亮”等。2015年11月30日15时许,民警对罗春福经营的好邻居百货店进行检查,在店内缴获“德国黑金刚”1盒(共10粒)、“一炮到天亮”(1粒)、“伟哥双动力”1盒(共6粒)及“五夜神”空盒1个等。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在罗春福经营的店铺内缴获的“德国黑金刚”、“一炮到天亮”均为假药。2015年12月14日10时许,民警在罗春福经营的好邻居百货店抓获罗。以上事实,被告人罗春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接受清单,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说明材料,证人刘某、钱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审讯录像,被告人罗春福的供述和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春福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春福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春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罗春福已认罪、悔罪,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春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罗春福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