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春花与焦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花,焦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高春花,被执行人焦永平,高春花申请执行焦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井民一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350元,诉讼费3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5350元,诉讼费3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