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与常州乾龙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宋建龙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常州乾龙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宋建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308号之一申请人: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徽商新光彩大市场35幢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82241894W。法定代表人:万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乾龙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善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宋建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宋建龙。申请人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乾龙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宋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乾龙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溧阳昆仑支行开户的账号54×××38上的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以本公司财产及现金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兰星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州乾龙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溧阳昆仑支行开户的账号54×××38上的存款250000元。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常州乾龙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馨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