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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赵××、关××与林一×、李××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关××,林一×,李××,林二×,陈××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183号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帅,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被告:林一×。被告:李××。被告:林二×。被告陈××。原告关××、赵××与被告林二×、陈××、林一×、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关××、赵××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关××、赵××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