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7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赵××、关××与林一×、李××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关××,林一×,李××,林二×,陈××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183号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帅,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被告:林一×。被告:李××。被告:林二×。被告陈××。原告关××、赵××与被告林二×、陈××、林一×、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关××、赵××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关××、赵××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