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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小会申请桂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907号张小会,女,汉族,1982年1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桂志强,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张小会申请桂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民初5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小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民初5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