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小会申请桂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907号张小会,女,汉族,1982年1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桂志强,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张小会申请桂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民初5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小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民初5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