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3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武芳霞与苏步高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芳霞,苏步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财保144号申请人:武芳霞,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委托代理人:王群山,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步高,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申请人武芳霞与被申请人苏步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芳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步高价值30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芳霞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步高价值30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