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中秋、刘云珍诉陕西省公安厅公安管理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秋,刘云珍,陕西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984号原告李中秋,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刘云珍,女,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省公安厅,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杜航伟,厅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秋、刘云珍诉陕西省公安厅公安管理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秋、刘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秋、刘云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陪审员 易京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阿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