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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292号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陈新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国、张向林,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沛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