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严其建与被告孙婷、陈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其建,孙婷,陈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348号原告:严其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钱威,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婷。被告:陈四喜。原告严其建与被告孙婷、陈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其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钱威,被告陈四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婷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其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利率3%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孙婷未作答辩。陈四喜辩称:其不清楚该笔借款,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对借款中的高利息暂时无法提交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核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9月29日,孙婷向严其建借款,并出具借款收条一份:“借款人孙婷,,今收到出借人(严其建)发放的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利率为每月3%,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补充约定:1、借款人未按照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2、如因借款人逾期还款引起诉讼,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3、在履行本借款借据过程中,如出现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后严其建给付了孙婷上述借款,但孙婷从2015年9月29日起未归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该笔借款发生在孙婷与陈四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孙婷向严其建借款属实,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金。经查,双方借款的本金为20000元。关于原告严其建主张从逾期之日起(即2016年6月16日)按月利率3%标准支付利息至被告还款之日止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支持年利率为24%。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四喜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对于严其建要求陈四喜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孙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婷、陈四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严其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孙婷、陈四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