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崇阶与舒望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崇阶,舒望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544号原告:周崇阶,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考棚街11号。身份证号码:422121195310290411。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舒望南。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崇阶诉被告舒望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崇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崇阶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周崇阶负担。审 判 长 易德文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