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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爱花与秦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花,秦明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755号原告:王爱花,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牛余光(系王爱花之夫),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凤英,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明明,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付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鲁,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爱花与被告秦明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王爱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爱花负担。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忠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