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刑更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忠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忠韬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815号罪犯刘忠韬,别名“小韬”,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忠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3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21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11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忠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获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忠韬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忠韬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