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5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州矿务集团第一医院旗山煤矿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州矿务集团第一医院旗山煤矿分院,渠勇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11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本东。法定代理人李燕。委托代理人魏汉忠、王锁成,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州矿务集团第一医院旗山煤矿分院,地址在徐州市贾汪区旗山矿内。负责人吕福庆,该院院长。委托代理渠勇,该院医务科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铁军,该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州矿务集团第一医院旗山煤矿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峻审 判 员  薛 琛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宝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