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保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隋丽华与邢向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隋丽华,邢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2民保53号(2016)黑0102民保53号之一申请人隋丽华,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邢向阳,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申请人隋丽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向阳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中兴村-7号一层、-8号一层、-97号、-98号、-99号、-100号、-220号、-259号一层、龙化街广济医院综合楼5单元3层3号、奋斗街明城华都一期1栋2单元7层2号及奋斗街新城区公安局安居楼1层13号十一套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隋丽华及其丈夫董振林以其夫妻共同所有的,隋丽华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3000号G9栋3单元22层2号和董振林名下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平准小区3栋5单元4层1号两套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隋丽华以被申请人邢向阳于2012年12月20日向其借款300万元,用于养殖及餐饮经营活动,现不能给付该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向阳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中兴村-7号一层、-8号一层、-97号、-98号、-99号、-100号、-220号、-259号一层、龙化街广济医院综合楼5单元3层3号、奋斗街明城华都一期1栋2单元7层2号及奋斗街新城区公安局安居楼1层13号十一套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隋丽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玉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