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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恢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与徐州黄淮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徐州黄淮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供销大厦,徐州市物资回收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恢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住所地徐州市彭城南路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丁波,该中心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黄淮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法定代表人王海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供销大厦,住所地徐州市淮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邬晓阳,该大厦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物资回收总公司,住所地民主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与被执行人徐州黄淮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供销大厦、徐州市物资回收总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民一初字第009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徐执字第0143号,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向我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徐执恢字第002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名下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徐州黄淮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供销大厦、徐州市物资回收总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徐民一初字第009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勇执行员 李帅胜执行员 单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