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方云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方云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871号原告:安庆市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江永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珠,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云霞,女,1972年11月23日,住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琴,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庆市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云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