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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司志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志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798号被执行人:司志星。本院在执行司志星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