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司志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志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798号被执行人:司志星。本院在执行司志星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