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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骆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骆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307号原告:李某,男,200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法定代理人:汪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世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某某,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骆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