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石军伟与岳天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军伟,岳天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412号原告:石军伟,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岳天帮,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耀帮。原告石军伟与被告岳天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石军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军伟以被告岳天帮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军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石军伟负担。审 判 员 禹红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