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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西江凯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江凯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江凯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安吉路1号秀厢大道西厢水综合楼1号楼二楼西南面。被执行人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江凯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127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履行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家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