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唐庆逢与崔宗恩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逢,崔宗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唐庆逢,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崔宗恩,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唐庆逢与被执行人崔宗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宗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庆逢剩余欠款299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经合议庭合议应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唐庆逢与被执行人崔宗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