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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光兴与无锡市海旭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海旭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光兴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海旭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海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兴。上诉人无锡市海旭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光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海旭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无锡市海旭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海旭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无锡市海旭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张朴田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