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俊国与被执行人周毅然、刘铁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俊国,周毅然,刘铁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恢42号申请人许俊国。被执行人周毅然。被执行人刘铁牛。申请人许俊国与被执行人周毅然、刘铁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经法院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331号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猛审 判 员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