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文涛与宗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涛,宗海军,祁永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涛,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委托代理人:梁金波,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海军,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祁永业,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涛因与被上诉人宗海军、祁永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2368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裁定认为,被告宗海军一房二卖的事实已经涉嫌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和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张文涛的起诉;二、驳回第三人祁永业的起诉。上诉人张文涛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错误。经一审庭审可知,本案属于被告宗海军将其所有的世纪家园15-2-1203房屋分两次出卖于上诉人张文涛和被上诉人祁永业,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不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况。退一步讲,即便是本案被上诉人宗海军有涉嫌犯罪行为存在,也不影响其和上诉人张文涛、被上诉人祁永业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合同性,上诉人张文涛与宗海军,被上诉人祁永业与被上诉人宗海军之间房屋买卖行为之间没有存在犯罪行为。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宗海军一房二卖的事实已经涉嫌经济犯罪,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将该案移送至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处理。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出具受案回执将案件予以受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刚审 判 员 倪忠池代理审判员 李悦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冬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