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0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磊诉涂贤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涂贤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40320号原告:刘磊,男,1981年6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娈琼,女,北京玖富联银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涂贤双,男,1985年7月8日出生。原告刘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涂贤双(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通过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推荐,于2013年3月1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借款27668.85元用于提高生活质量,借款期限为24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还款1319.33元。借款协议第二条约定原告在扣除被告按照其与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署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应支付的顾问费外,再将剩余款项通过网上银行汇给被告。原告按约将剩余款项在2013年3月18日打入被告账户。但被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748.01元、利息1083.95元及逾期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写明该协议在佛山签署并履行,发生争议后须提交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原告付款及被告还款均通过甲方专用账号即被告名下6226××××××××1991的账号,该账号的开户行为光大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结合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关于合同签署、履行的约定,以及《借款协议》中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账户的约定,本院可以确定协议中被告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即应为双方的合同履行地。而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帅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