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509号原告:史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