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彩根与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根,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050号原告:张彩根,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超,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51号。法定代表人:祝建松,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伟淼、诸璐沣,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根诉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彩根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根撤回对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张彩根负担。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