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毛雪梅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毛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4民初0115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雪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雪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毛雪梅(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4的存款人民币499313.3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敏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佳慧 微信公众号“”